2012年7月10日,某家具行与某贸易公司达成买卖10套仿古红木家具的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后成立,但未约定家具的质量标准。家具行盖章后,将合同邮寄给贸易公司盖章,贸易公司未盖章,即将红木发运到家具行。家具行收货当天就将红木卖给某宾馆,一周后,宾馆因购买的家具多处裂开而退货,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家具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
2012年7月10日,家具行以家具不符合质量标准而要求退货,贸易公司要求就此事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家具行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拒绝。贸易公司的理由是:**,本公司至今未在合同上盖章,合同未成立,故不构成违约;第二,双方未约定家具质量标准,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认定家具质量不合格。
在家具行要求退货的第三天,家具行的仓库因雷电起火,存放的10万套仿古红木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
(1)贸易公司的**个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2)贸易公司的第二个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3)家具公司被烧毁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析:1,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名盖章按手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义务时,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家具行虽然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书形式,但在贸易公司盖章前,贸易公司即将家具发运给了家具行,家具行也做出了接受表示,故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贸易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2,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清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上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还不能确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行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履行目的标准履行。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标准,则按照国家标准履行,现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家具质量不达国家标准,所以贸易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3,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家具质量不合格,致使家具行不能转售家具获利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家具行已经提出了退货,因此,家具的损失由贸易公司承担。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关飞,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