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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被以遗弃罪处刑案

时间:2024-05-20 15:23:30 点击:5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五人系平武县豆叩镇某村村民张某子女。2008年五名被告人先后结婚离开该村到外地生活。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丁将其母亲接到其处共同生活,留下当时已年满七十二岁的被害人张某独自生活。张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期间五被告人并未协商张某的日常照顾及生活来源等赡养事宜。20167月至20174月,被害人张某多次因慢支炎急发、肺气肿、脑供血不足及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村组干部及卫生院医护人员多次通知五被告人,但五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诿,均未到医院进行照顾,由村组干部轮流看护。出院后被害人张某向平武县豆叩镇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五被告人,五被告人均拒绝到场调解,甚至拒接电话。2017430日,被害人张某因严重腹泻、体力不支,经村组干部电话通知子女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和张某丙将张某送至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天由张某丙看护,第二、三日由张某甲看护,之后再无子女看护。2017518日,张某自行出院。同月27日,村干部走访贫困户时才发现张某死于家中,殁年80岁。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身为子女,均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相互推诿,企图将自己的法定义务推卸给国家、社会,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致使被害人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继而因病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当惩处。为提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我国老龄化进程日渐加快的形势下,尽孝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频繁发生,甚至有的老人有好几个子女,却仍然无人赡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惩治不孝敬老人的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5名被告人长期怠于履行对老父亲的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生病后未能得到有效治疗和照看,*终独自病死家中。法院依法以遗弃罪对5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既惩治了不孝子女的犯罪行为,也让广大群众受到一场法治洗礼,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履行孝敬老人的义务,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四川省政协委员,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为人子女的基本责任。但在现代社会,一些人的道德观念淡化,因为各种理由不孝敬老人、逃避法定赡养义务,导致老人不能安享晚年,甚至在贫病中离世。这种情况不仅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违背,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判决公正,量刑适度,不仅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彰显了法律惩治不孝子女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让广大群众受到一场法治洗礼,契合法律指引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履行宪法、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确定的法定义务的导向功能。法律不应超脱出人类的情感和伦理而存在。刑事司法应塑造民众对它的朴素信仰,充分衡量可能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尤其更应体现人本、人道、人伦精神,应更具有温度、热度、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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