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现就原告的起诉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同意解除合同。
二、被告不应当向原告支付任何违约金。
1、原告利用被告的无知。原告刚出社会,目的是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原告通过职介所寻找工作,由职介所推荐到原告处工作,原告的初衷是寻找工作,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原告一直认为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签合同时有很多的人对被告进行游说,说公司一年要给10几万的保底工资,催促被告快点签,被告看到合同上密密麻麻的小字和内容,根本无法理解,草草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说合同是机密,由公司保存,被告实际并没有取得合同(原告还在合同5.5.2条,画蛇添足说被告对违约金为惩罚性已经咨询过法律人士)。
2、原告用《艺人全约独家经纪合同》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用付出工资就能获得一名能为其赚钱的员工,严重侵害劳动者权利。在该份合同中,处处体现原告作为管理者被告作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原告的管理与处罚贯穿整个合同(例:2.2.2,2.2.10,2.2.12,2.2.12.1,2.2.12.2,2.2.12.4,2.3.11,2.3.12等)。
3、该份格式合同,显示公平,并且加重了被告的义务,使其被告无法避免违约。合同2.3.11(2)约定被告的直播要符合原告的要求,并且每天直播不少于8小时,每月工作不少于26天,严重侵犯了被告的生命健康权,被告一共在家里直播约一个星期,因被告需要一直盯着手机还要和其他人互动,八个小时下来,被告头昏脑胀,腰酸背痛,需要休息很久才能恢复体力。第5.3.5、5.4、5.5条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被告稍不留神就会触发违约,违约金额高达50万-100万。反观原告除了在合同中享受权利外,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者说能够让被告实际感觉得到的义务。
4、本合同根本不具有可以履行的条件,被告根本不是什么艺人,也无表演经历,原告却将被告签约为艺人,并让被告通过自身魅力和影响力履行合同是荒唐的。
三、原告并没有为被告提供任何帮助。
1、抖音平台账号ID:快手账号ID:系被告使用个人身份自行申请并入住两平台,与原告无关。
2、原告没给被告提供任何资源、设施和设备。
3、被告直播的内容也是被告自由发挥,原告既不提供剧本也不提供辅助人员,直播内容均由被告独立完成,根据合同2.3.11(6)被告只能是通过自身魅力和影响力去直播,说明被告只能靠自己。
四、被告没有在原告处获得任何收入
被告一共直播7天左右,均在自己家里完成并且未取得任何收入。
五、原告是一家空壳公司,并未具体经营业务,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开展网络直播业务。
1、通过对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与了解,被告的公司成立于2020年其中法人王(公民身份号码:,23岁,公司注册时21岁)认缴490万,范(公民身份号码:23公司注册时21岁)认缴510万,出资时间2040年09月01日。另通过天眼查、锦江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原告的单位员工购买社保数为零,原告的单位已经成立了24个月,却没有一个社保缴纳记录,说明原告的单位没有一个员工,系一个货真价实的空壳公司,与原告诉状中所说原告是全国资深传媒有限公司,拥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和网络平台资源......明显不符。
2、原告没有任何纳税记录。
3、根据原告的注册地址无法找到原告的办公场地。
六、原告超范围经营,不具有进行网络直播业务的资质,并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直播公司需要如下资质: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10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当地文化和旅游局要求的其他条件。原告需要取得的许可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原告利用合同中高额的违约金控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并且不需要实际付出就能获利,利润来源:如果劳动者能直播赚钱,就收取劳动者的直播收入,如果劳动者直播赚不了钱,劳动者就没有收入,劳动者就肯定会不干,就会触发违约,原告就会利用合同赚取劳动者的违约金。
原告的公司已经发生数十起,因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到原告以合同索赔的案例,有的进入了诉讼,有的私下解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原告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目标锁定为刚出社会的年轻女孩,无论女孩是否真的有艺术天分,只要是个漂亮的女孩就行,其设计的合同对劳动者也及其不利,在整个合同中,均无公司明确要支付的费用,公司也不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而是要求劳动者通过自身魅力和影响力直播获利后如何分成,如果劳动者不能直播则向劳动者收取大笔的解约违约金,原告将一纸合约变成了“通吃”的依据,是有悖合同的本质和社会主义道德的。
综上所述:除解除合同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致
锦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