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吉银与被告武冈市鼎级香牛肉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吉银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吉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冈市鼎级香牛肉火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吉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0日,原告受聘在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每月20号发放工资;但至2021年6月24日,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于2021年6月25日在欠条上加盖了被告的发票专用章,尚欠原告工资款92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支付,特提起诉讼。
被告武冈市鼎级香牛肉火锅店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杨吉银作为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原告杨吉银为被告武冈市鼎级香牛肉火锅店提供劳务后,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冈市鼎级香牛肉火锅店在判决后三日内支付所拖欠原告杨吉银的工资9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冈市鼎级香牛肉火锅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远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尹业宏
代理书记员 戴红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百五十七条**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科律所主任,关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