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向茂,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2007年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部门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川彭检刑诉〔202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向茂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向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2日、13日,被告人李向茂驾驶牌照号为川AM××××轿车先后在彭州市××镇××村××组××号××、彭州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家中,乘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刘某、廖某家中叶子烟、竹背篓、插线板、黑色电视机、腊肉香肠盗走。
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向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向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李向茂所盗物品已全部退还被害人;2.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向茂的红色雪佛兰轿车一辆系其犯罪使用的物品。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害人刘某、廖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向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车辆驾驶路径照片、车辆档案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向茂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向茂已退赃且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向茂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对扣押在案的供被告人犯罪使用的物品,本院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向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扣押在案的红色雪佛兰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雪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楠馨
法科律所主任,关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