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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立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5-20 15:04:13 点击:585
公诉机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卿立强,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影,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天成检刑诉〔202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立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树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立强及其辩护人李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卿立强驾驶川A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兴街道的职业学校在建工地门前变道向位于新兴街道中柏路凉水村六组170号门前的丁字路口行驶。当卿立强驾驶车辆在该丁字路口沿中柏路向中和街道方向左转弯时,驾驶车辆车头左侧与沿中柏路从中和方向向新兴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卿立强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卿立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张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复合型损伤致死亡。卿立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明前述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卿立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卿立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对卿立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
被告人卿立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卿立强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立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卿立强的辩护人所提卿立强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其谅解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对卿立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卿立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对卿立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卿立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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