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主要从事餐饮业投资,旗下拥有“小龙坎”等多个餐饮品牌。因“小龙坎”采用高品质食材及独特的底料工艺且仁众管理公司通过各类网络平台、电台媒体、展会等渠道对“小龙坎”品牌做了大量广泛持续的推广,“小龙坎”商标已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在行业内连续多年获取众多奖项。仁众管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注册证号为18096479号、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的“小龍坎”注册商标。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以下简称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为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其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油罐、铜锅、订餐卡上使用了有“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的标识。仁众管理公司以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仁众管理公司作为第18096479号“小龍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且其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小龙坎”“小龍坎”字样与仁众管理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中的字形虽存在区别,但两者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排列使用方式并无实质性差异,简体字样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繁体字样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判决: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仁众管理公司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立即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小龙坎”字号,并在十五日内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手续;赔偿仁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主要标志,消费者亦会根据该标识去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故企业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就应尽到谨慎义务,确保其字号的独立性,特别是作为登记设立在后的同行业从业者,更应当注意避免在自己的字号中使用与本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规范使用自己的登记字号或者简称。本案中,在“小龙坎”商标经过仁众管理公司持续的使用推广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情况下,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在店招及经营场所内经营标识中使用“小龙坎”“小龍坎”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仁众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此举侵犯了仁众管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法作出认定并予以惩处,规范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对于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商业经营领域“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打擦边球“傍名牌”的情况更是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小龙坎”是近年来以成都市为中心迅速崛起的火锅品牌,随着消费者的认可度逐步上升,自营门店和加盟店遍地开花,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小龙坎”品牌有混淆性的火锅商号,本案就是其中一家。本案的特点在于,侵权人试图通过以包含“小龙坎”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来支撑其使用“小龙坎”商标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有两个时间段值得关注,一个是仁众管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注册证号为18096479号、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的“小龙坎”注册商标,另一个是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于2017年7月27日登记注册含有“小龙坎”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两相比较,仁众管理公司取得“小龙坎”注册商标在先,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登记注册含有“小龙坎”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后,这就构成了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含“个体工商户字号”)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小龙坎”商标经过仁众管理公司持续的使用推广宣传,在本行业亦具有一定的影响。作为火锅经营的同行,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应当知道“小龙坎”品牌。其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油罐、铜锅、订餐卡上使用了有“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的标识,容易误导消费者是在仁众管理公司授权的“小龙坎”火锅店消费,应当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在“应当知道”侵害“小龙坎”商标权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登记注册含有“小龙坎”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来规避其侵权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应当注意避开在自己的字号中使用与本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且在经营过程中规范使用自己的登记字号或者简称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侵犯了仁众管理公司享有的“小龙坎”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法官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小龙坎”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手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避免未来被告以类似方式继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值得赞许。
法科律所主任,关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