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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为受到威胁的申请执行人发出“人身保护令”案

时间:2024-05-20 15:34:52 点击:95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自小相识,结为夫妻,但因婚后感情不和,2014年双方离婚。其后,两人关系仍然极度对立,在离婚后2年多时间内多次发生冲突。2017112日,陈某与彭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抓扯等升级行为,陈某将彭某摔倒在地,导致彭某面部软组织受伤,入院治疗。2018328日,彭某起诉陈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院按双方过错判定被告方承担70%责任,原告方承担30%责任。

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彭某申请执行。彭某申请执行后,陈某离省打工并且恐吓彭某若报案将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彭某受到威胁后,越想越怕,遂于2018830日下午到法院执行局欲撤回执行申请。经法院执行人员释明,彭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照片、委会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同时向法院书面承诺不会干扰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等。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被执行人威胁,有暴力或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使得本案的判决难以执行,依法裁定:在本案执行完毕前,禁止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实施辱骂或殴打等形式的暴力;禁止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执行人在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地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医院等生活必须的场所除外)10米内活动;申请人需严格履行对法院的书面承诺,禁止作出违反行为。

该执行裁定已通过公告送达,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基本解决四川执行难进入攻坚决胜阶段,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向申请人下手,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跟踪、辱骂、威胁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被执行人未实际采取危害行为,公安机关往往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导致申请人不敢申请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本案中,面对申请人遭受被执行人威胁欲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法院积极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作了人身保护令,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暴力威胁申请人等情况起到了遏制作用。本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觉到公平与正义,维护了司法权威,捍卫了法律尊严。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武秀峰,四川省人大代表,绅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下达2018)川07266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妨碍强制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制约作用,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关键时刻为申请执行人撑了腰,使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赢得的权利不致于成为泡影;同时也为判决书护航,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搁浅,败诉人必须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载明的义务。法院该执行裁定书,是在平常人民法院仅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拘留、罚款、查封、拍卖等常规执行措施的基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得以实际履行,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落到实处。人民法院的这一积极作为,不仅为破解执行难起到有益推动作用,而且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维护了法律应有的权威与尊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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