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因借款与李四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其后张三又因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王五,并办理房屋押登记。现张三不能偿还对李四、王五的欠款。李四、王五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偿还借款。
本律师认为:张三、李四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张三、王五之间的抵押合同也同样成立,但是只有王五享有抵押权
解析:以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是不动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签订时即成立,但是抵押权只能是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李四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抵押权。
本律师建议,以房屋抵押借款的,无论是多么要好的朋友,同时也不要怕麻烦,一定要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才能保证你的债权实现。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关飞,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