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7年10月10日以自有的2号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10目15日办理子抵押登记。同年10月30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合同,但未办理质押登记。2008年1月7目,甲公司的2号厂房因意外事件被烧毁,保险公司为此赔付甲公司保险金260万元。
分析:A银行对甲公司的 2 号厂房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设定的条件如下∶除了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之外,对于不动产还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B 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以专利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本案中,甲公司和 B 银行虽然已经签订合同,但是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质权未设立。
A 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 260 万元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的特点,抵押物因外界原因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在赔偿金上继续存在。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A 银行可以就保险金主张权利。
本律师建议:登记很重要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关飞,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