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 5 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该车,乙不同意甲出售汽车。
本律师认为:可以出售
分析:《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拥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关于抵押财产转让,《民法典》对《物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转让,在当事人无约定时,
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即间,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关飞,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