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的行使抵押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1日,大漂亮用自已的宝马汽车作抵押,向闺蜜小漂亮借款7万元,并于5月1日抵押登记。6月1日,大漂亮又将该汽车抵押给某金融机构,从该机构借款 8 万元,6月1日进行了抵押登记。现两笔债务均过履行期,大漂亮均未清偿。小漂亮和某金融机构对大漂亮的汽车都主张优先受偿权。经拍卖,该汽车卖得10 万元。问:10万块钱如何分?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关飞律师认为:小漂亮的抵押权优先于某金融机构的抵押权,10万元中的7万应当优先支付给小漂亮,剩下的3万元给某金融机构。
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关飞,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