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关飞的理解如下:
(1)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事情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
4情势变更的理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对于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而且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看,可以归责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关飞,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