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首页 >> 服务案例

陈正兴与文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6-27 11:43:55 点击:18

原告陈正兴与被告文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正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书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正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河滨森林四段的欠款2680元和小区的欠款4602元;2.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3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工人,2011年3月原告跟被告到河滨森林项目组从事房屋水电工作,工作完毕后,被告尚欠原告7282元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被告文书兵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水电工作,2011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河滨森林四标段君羊公司水电组欠陈正兴工资合计2680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欠付的4602元欠条原件被他人强行拿走了,其只能提供复印件。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虽然欠条上载明的是君羊公司欠付原告的工资,但君羊公司并未在欠条上签字盖章,文书兵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出具君羊公司欠付工资的欠条,其法律责任应当由文书兵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欠付金额,原告提供了欠付2680元的欠条原件,故本院确定被告欠付原告2680元。原告主张还欠付4602元,但原告未提供欠付4602元的欠条原件,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欠款4602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书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正兴欠款2680元;
二、驳回原告陈正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609元,由被告文书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廖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米银

法科律所主任,关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律师

  联系人:关飞 (主任律师)

   电话:18908034010

  传真:18908034010

  邮箱: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412号

Copyright © 2024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012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