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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奎与熊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6-27 11:41:42 点击:19

原告李治奎与被告熊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治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80000元赔偿款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2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从事老旧小区的电梯补安装劳务,2020年4月5日,原告在崇州市某小区安装电梯时失足从五楼摔到地面受伤,原告受伤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14.5万元,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至今尚欠原告80000元未支付。
被告熊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务工受伤,2020年7月20日,原、被告达成一份事故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45000元并备注:出院支付15000元,2020年7月20日支付50000元,余下的三个月支付完毕。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赔偿款65000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事故处理协议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原告受伤后书面约定了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45000元,此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了赔偿款6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赔偿款8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因协议书备注了2020年7月20日支付50000元,余下的三个月支付完毕。故被告按约定应当在2020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全部赔偿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治奎赔偿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21日起按2020年10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由被告熊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廖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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