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朝晖与被告曾静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朝晖、被告曾静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朝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曾静杉退还刘朝晖额温枪款项1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曾静杉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朝晖与曾静杉均系旅游行业从业者,2020年2月,两人因口罩采购一事相识后。刘朝晖、曾静杉与另外两位同行商议共同购买700只额温枪,刘朝晖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2月27日分别向曾静杉转款5.6万元。后因另外两位同行不愿继续购买,刘朝晖和曾静杉商议共同购买350只,其中刘朝晖购买300只,曾静杉购买50只,经对接土耳其当地导游佳佳,刘朝晖按照240元/只的价格,向佳佳支付350只额温枪尾款及税费,但实际到货257只,且部分额温枪存在型号不符、损坏。后经刘朝晖核算,曾静杉额外收取刘朝晖额温枪款项,且刘朝晖帮曾静杉垫付额温枪款项共计18,400元,多次沟通后,曾静杉均拒绝归还款项,故诉至法院。
曾静杉辩称,曾静杉没有占有刘朝晖购买额温枪的款项,刘朝晖的起诉没有任何依据。刘朝晖、曾静杉、陈祖蓉、凌阳森四人协商一致委托曾静杉购买额温枪,每只额温枪的价格为240元,由对方送到机场,四人自行提取。2020年2月17日,曾静杉陆续收到刘朝晖支付的56,000元、陈祖蓉支付的29,600元,凌阳森支付的39,602元,三人支付的额温枪款项共计125,202元。收到款项后,曾静杉按四人协商一致的指示向网名为“梁丢丢”的人预付120,400元。2020年3月11日,曾静杉将向“梁丢丢”转款情况在微信群内公布,由于“梁丢丢”无法一人将700只额温枪带回,四人协商委托“小朱”带回额温枪,并将剩余4,802元及曾静杉需支付的6,840元额温枪款转给凌阳森,由凌阳森补足12,721元给“小朱”作为劳务费。2020年3月11日,刘朝晖在微信群内自述收到341支额温枪。故曾静杉系代刘朝晖等人收取购买额温枪的款项,且在四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他人支付,并未占有刘朝晖购买额温枪的款项。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刘朝晖、曾静杉及案外人陈祖蓉、凌阳森四人商议购买额温枪事宜,由案外人梁丢丢、佳佳等人代为采购额温枪。
四人商议购买额温枪700支。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刘朝晖向曾静杉支付购买额温枪预付款56,000元、陈祖蓉向曾静杉支付购买额温枪预付款29,600元,凌阳森向曾静杉支付购买额温枪预付款39,602元。收到款项后,2020年2月18日,曾静杉向案外人梁丢丢转款50,400元。
2020年2月27日,因付款方式发生变化,经过讨论,刘朝晖等人同意再向梁丢丢转预付款7万元。同日,曾静杉向案外人梁丢丢转款7万元。
2020年3月2日,刘朝晖给曾静杉发微信称:我只有和他们一起了,我大概是300支,原订的300支一起寄回国内。曾静杉回复称:那你要在群里给他们两个回复下,看他们怎么决定。刘朝晖回复称:我只能让他把需要的先寄走。当刘朝晖询问曾静杉是否需要额温枪时,曾静杉回复我只有30多个,还是要吧。2020年3月2日23时41分,曾静杉给刘朝晖发微信称:朝晖,他们两个回复了不要货,你那里300,我只有撞个整数50,你联系佳佳没。当晚,曾静杉给佳佳发微信称,现在我们这边*多能消化350支,麻烦你帮退剩下的货品。
2020年3月4日,曾静杉在四人群聊中对刘朝晖称,朝晖你是说你要货,而且是400支,我还喊你在群里给他们两位说一声。刘朝晖回复:对不起,我要的付款的就发给我们就行了。2020年3月4日,刘朝晖向曾静杉发微信称:328的钱我付了你56000,余款货到了我们会处理。当日,曾静杉在群聊名称为“带货小分队”中称:刘姐也是按照240价格跟你们算的328支的价格。刘朝晖回复:我昨天知道的价格。
梁丢丢、佳佳等人向刘朝晖邮寄了额温枪。刘朝晖于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向梁丢丢合计支付46,200元。
2020年3月6日,曾静杉询问佳佳:这个机子是你直接寄给她的,收件人也不是我们,你给她快递了多少个嘛。佳佳回复:328。
因四人协商一致委托案外人“小朱”带回额温枪,2020年3月11日,曾静杉在群聊中说:祖蓉转了29600,阳森转了39602,你们两位确定一下,刘朝晖转了56000,总共125202,支付了120400,目前还剩125202-120400=4,802元。当陈祖蓉在微信群内询问曾静杉:你那30多支也应该75%作为共同积累资金,曾静杉回复:是的,加上我的240*38*75%=6,840元,总共6840+4802=11,642元。凌阳森回复:小朱总费用合计12,721元,静衫的共有资金余款还有11,642元,先用于支付这笔款项,不足部分我先垫付。曾静杉将剩余预付款4,802元及曾静杉需支付的6,840元额温枪预付款共计11,642元转给凌阳森,由凌阳森补足12,721元支付给“小朱”。
以上事实,有身份信息、聊天记录、转款凭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另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双方对于向案外人梁丢丢、佳佳等人代为采购额温枪,以及案涉所有款项的来源及支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曾静杉是否取得不当利益。首先,曾静杉按照四人商定的结果,将案涉款项用于支付代购额温枪的预付款中,并未占有该款项,刘朝晖对于曾静杉支付额温枪预付款的金额及用途系清楚的、明确的、同意的。其次,在*初商议的结果中由曾静杉购买38支额温枪,曾静杉按照38支额温枪的数量,足额支付预付款6,840元并和剩余的预付款4,802元一并支付给凌阳森,用于支付四人协商一致委托案外人“小朱”带回额温枪的费用。*后,虽刘朝晖和曾静杉达成一致购买350支额温枪,但刘朝晖未提交证据证明将50支额温枪交付给曾静杉。综上,本院认为,刘朝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代购额温枪存在风险,仍自愿指令曾静杉支付代购额温枪的款项,曾静杉按照商议的结果支付款项,并足额出资预付款,且刘朝晖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曾静杉交付50支额温枪的情况下,曾静杉并未获取不当利益。故刘朝晖要求曾静杉退还18,4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朝晖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刘朝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