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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礼标与彭岗、周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6-27 11:39:03 点击:20

原告叶礼标与被告彭岗、周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冬,被告彭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翠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礼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货款6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长期商业合作伙伴,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被告彭岗在原告处购买了石材用于家具装饰加工,被告因资金链断裂一直拖欠货款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日,被告彭岗出具欠条,载明被告彭岗拖欠原告货款共计60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周翠萍与被告彭岗系夫妻,该笔欠款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彭岗辩称,对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还有几万元的次品有问题需要抵扣。欠付货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周翠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彭岗在原告处购买石材用于家具装饰加工,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被告彭岗共计拖欠原告货款600000元未支付,彭岗于2020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彭岗欠叶礼标货款从2017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1日,除去不良品和售后等一切损耗,以及已付部分货款,本人认可现拖欠货款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正,大写陆拾万元整。”彭岗在欠条上签字按印。
另查明,被告周翠萍与彭岗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199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
庭审中,被告彭刚辩称,自己与被告周翠萍从2019年开始就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只是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周翠萍也没有参与家具生意的经营,被告彭岗做家具生意的收入都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没有用于和周翠萍的共同家庭生活开支,欠原告的货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四川省(户籍)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彭岗在原告处购买了石材欠付货款600000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彭岗付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彭岗辩称还有几万元次品需要抵扣的主张,本院认为,彭岗出具的欠条中已载明拖欠的60万元是已经除去了不良品和售后等一切损耗以及已付部分货款,彭岗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对彭岗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彭岗所欠货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彭岗在庭审中否认拖欠的货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欠条上只有彭岗一人的签字,原告除了一份彭岗与周翠莲的结婚信息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周翠莲参与了彭岗家具生意的经营,欠付货款的金额也显然超出了一般家庭正常生活需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彭岗拖欠的60万元货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翠莲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叶礼标货款6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叶礼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彭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廖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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