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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倩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4-06-27 11:24:13 点击:37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赵倩,女,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2021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周玉珠。
起诉书文号:川成锦检刑诉【2021】271号。
指控事实:2021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赵倩在成都市桐梓林“茗水缘”茶楼喝茶,期间喝了啤酒,后由代驾驾驶被告人赵倩号牌为川ZZ××××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来到青羊大道“小桃园食府”接网友,被告人赵倩自己驾车搭乘网友到航天立交“绿地468”小区楼下“云南把把烧”餐馆吃饭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倩驾车从该处出发,沿驿都大道静明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驿都大道静明路89号附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7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人:冀军杰,四川东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护)意见: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赵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倩危险驾驶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倩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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