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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6-27 11:50:08 点击:25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2)武侯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勇,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2011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法,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勇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勇及其辩护人刘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勇与李刚、凌天预谋,以低价从田昀鑫处购买了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招牌,后招聘沈淑芳、吴燕华等业务员,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向老年客户谎称其公司拥有洪雅县一家奶牛场所有权,以“牵牛入社”的名义向老年客户做虚假宣传,虚构集资用途,以投资奶牛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通过带领老年客户到洪雅县洪川镇桐子岗朱坝奶牛场(经证实,该奶牛场为余明军所有)参观,骗取了石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信任,上述七名被害人均先后分别与杨勇所在的公司签订《奶牛委托购买合同书》、《奶牛饲养及鲜奶收购合同书》等协议,并支付集资款,合计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91900元,给客户造成损失人民币347886元,后被告人杨勇潜逃。被告人杨勇等人管理的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公司专用账户,没有正常经营活动,公司的办公场所系临时租赁。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杨勇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被公安干警挡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勇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其不是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只是人事主管;购买公司的事与其无关;其在公司打工,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协议而遭到损失与其没有多大关系。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勇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客观上被告人杨勇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预谋、没有收取获得任何犯罪钱款,也不能确定被告人杨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控方指控被告人杨勇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杨勇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杨勇与李刚以人民币6000余元从田昀鑫处购买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李刚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天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杨勇任公司副总经理,后招聘人员,向老年客户谎称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洪雅县一家奶牛场所有权,以“牵牛入社”的名义向老年客户做虚假宣传,虚构集资用途,以投资奶牛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通过带领老年客户到洪雅县洪川镇桐子岗村余明军所有的朱坝奶牛场进行参观,取得了石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信任,上述七人先后分别与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奶牛委托购买合同书》、《奶牛饲养及鲜奶收购合同书》,并支付集资款共计人民币381900元,除去返利的金额,实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0886元。2011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将被告人杨勇挡获归案。

以上事实,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登记表、挡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杨勇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2.李刚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杨勇于2010年3月大约花了人民币6000元从田昀鑫处购买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天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杨勇任营销副总经理,三人商量搞奶牛养殖,凌天和杨勇负责融资,其负责找奶牛养殖基地。后杨勇招收了业务员大约有10多个。后以“牵牛入社”的名义对外宣传,收集资金的事实经过。

3.凌天的供述,证实其是被告人杨勇介绍到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被告人杨勇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收公司业务员,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对业务员找来的老年人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吸引老年人投资等事实。

4.被害人陈某某、石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尹某某、王某某、黄朝某的陈述,证实分别在街上接到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散发的传单,业务员并宣称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搞奶牛养殖很有前景,回报率很高,并叫其听课。后乘坐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车到洪雅县一家农家乐,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个主要负责人自我介绍,李刚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总经理凌天、杨骏一(即被告人杨勇)。被告人杨勇讲课称公司正在办奶牛养殖场,国家政策很支持,如果养殖场达到一定规模,国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年回报率可以达到30%左右,三年可以退还全部投资本金等。于是七名被害人分别和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奶牛委托购买合同书》、《奶牛饲养及鲜奶收购合同书》,并共计投资人民币381900元等事实。

5.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妻子于2002年3月在洪雅县洪川镇桐子岗村开办了朱坝奶牛场。2010年3月,经过中间人介绍,一名叫李刚的男子到奶牛场称是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之一,提出以人民币95万元收购奶牛场。同年5月,李刚和杨勇到奶牛场,李刚介绍杨勇是他的合伙人,也是投资者,要向他投资人民币40万元。后李刚向其交了人民币11万元定金,并和杨勇带了好几批老年人来参观,并宣称每头奶牛能卖人民币2万多元,其实根本卖不了该价钱。后来李刚未按照口头协议支付收购款,连承诺的参观费也没支付等事实。

6.证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将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李刚的事实经过。

7.证人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谈过收购朱坝奶牛场一事,后来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刚和杨勇带了大量老年人参观奶牛场,并称奶牛场是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等事实。

8.证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员,被告人杨勇系公司副总经理。客户向公司一次性交纳人民币28000元,购买公司的奶牛,公司代为客户喂养等事实。

9、证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0年2、3月被告人杨勇叫其到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杨勇是公司副总经理,给业务员作培训工作的是被告人杨勇和凌天,杨勇还负责给老年人上宣传投资课等事实。

10、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工商资料,证实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系田昀鑫,2010年3月变更为李刚以及公司的出资情况、经营项目等事实。

11、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被害人签订的《奶牛委托购买合同书》、《奶牛饲养及鲜奶收购合同书》及收款收据,证实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七名被害人签订合同,非法集资数额共计381900元的事实。

12、被告人杨勇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勇的基本身份情况。

13、被告人杨勇的供述,证实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刚,凌天系公司总经理。其在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招收了10名左右的业务员等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勇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勇提出的其不是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只是人事主管;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协议而遭到损失与其没有多大关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杨勇系成都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之一,并积极参与非法集资,并代表公司对被害人作虚假宣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致使本案七名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勇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客观上被告人杨勇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预谋、没有收取获得任何犯罪钱款,也不能确定被告人杨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宣告被告人杨勇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勇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晓强

人民陪审员  葛有杰

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阚 敏

四川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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